A Simple Key For 破產後拎強積金 Unveiled

不論計劃成員選擇分期提取強積金,或把強積金全數保留在帳戶內,未被提取的強積金會繼續投資於所選擇的基金,資產值亦會隨著市場波動而變化。

答:《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列》(《條例》)保障了計劃成員存放在其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有關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換言之,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不過,若破產計劃成員在未解除破產前獲支付強積金,則破產案的受託人就可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該成員的債務。

如果你選擇將強積金繼續投資,需要注意基金單位的價格會隨市場變化,而強積金資產值取決於當時的基金單位價格。當申請人申請提取強積金,受託人便會按市場價格,賣出申請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然後向申請人支付相關金額,此金額可能與申請人提交申請表格當天所知的價格不同。

破產保護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旨在提供一個公平、透明和有效的機制,讓債務人和債權人能夠在困難的經濟情況下得到保護和救助。它有助於減輕個人和企業的債務負擔,提供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並促進經濟復甦和創新。

平衡利益:破產保護旨在平衡個人和企業的利益與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債務清償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一份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此外,破產人士亦須承擔後果,生活上將面臨諸多限制(詳情可瀏覽破產管理署網頁),例如不能申請私人貸款,無特殊原因不能搭的士、不可以購買房產或車輛、可能不被容許繼續供人壽保險,通常亦不能從事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確保呈請書得到​​證明,並且在律師、監誓員或獲授權監誓的法院人員(包括破產管理署署長和高等法院的監誓員等)面前已宣誓。

時間壓力:商業破產保護程序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來完成,這可能對企業的運營和經濟復甦帶來壓力。

《公司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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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將被列為破產人士,為時四年(若之前曾經破產,則為時五年),期間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處理你的財務問題。

其後法院將會因應申請作出聆訊,並向成功申請者作出破產令。暫行受託人亦會接管及變現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在適用的情況下向其收取定期供款,並向其債主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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